(2016)晋0802民初3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原文新与被告运城市眼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文新,运城市眼科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3340号原告:原文新,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波、王珍珍,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运城市眼科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斌,山西君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伟,单位员工。原告原文新与被告运城市眼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原文新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文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文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原文新负担。审 判 长 杨跃华审 判 员 畅清泉代理审判员 焦 晓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腊 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