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73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金英与李潮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英,李潮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371号之一原告:王金英,女,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李潮富,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英诉被告李潮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慧人民陪审员 王新吉人民陪审员 丁国嵘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