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执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寿兵与张海平、陈凤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寿兵,张海平,陈凤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1644号申请执行人:李寿兵,男,46岁,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张海平,男,36岁,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陈凤儒,男,43岁,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在依据(2016)苏0830民初60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李寿兵与张海平、陈凤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李寿兵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60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维 成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永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