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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6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吴建军、王维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吴建军,王维,吴寅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814号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2011号1幢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36202019B。法定代表人:张一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民,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建刚,该公司员工。被告:吴建军,男,1974年1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王维,女,1974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吴寅杰,男,1998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建军、王维、吴寅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丁 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