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执拘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4)西执拘字第165号被拘留人于某,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于某拒绝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于某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