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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4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风云、李占飞等与李玉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风云,李占飞,李静芳,李静茹,李玉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524民初422号原告:赵风云,女,1964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住。原告:李占飞,男,1986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大专文化,柏乡县人,住。原告:李静芳,女,1989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大专文化,柏乡县人,住。原告:李静茹,女,1991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大学文化,柏乡县人,住。被告:李玉辰,男,1963年9月19日生,汉族,柏乡县宝石纸业有限公司职工,高中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原告赵风云、李占飞、李静芳、李静茹与被告李玉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玉辰赔偿给原告四人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交通等费用共计15000元;当庭履行完毕。二、就此事故原、被告双方互不再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四原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晓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