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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执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会文与社旗京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慧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文,社旗京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慧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保3号申请人:王会文,男,生于1965年2月16日,汉族。被申请人:社旗京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涛,任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王慧强,男,生于1970年,汉族。本院在执行中查封申请人王会文提供担保的房产时,相关部门查明王会文提供担保的房产登记的产权人与本人姓名不符,查封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保3号执行。审判员 程 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程沛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