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执4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与被执行人卢晓伟信用卡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卢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2执4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负责人蒋祁。被执行人:卢晓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与被执行人卢晓伟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22727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卢晓伟所有的两辆小汽车(因车辆下落不明未实际扣押)。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报告财产,本院依法作出将被执行人卢晓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健审 判 员 曾彪审 判 员 许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高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