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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行终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港中旅(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浑南区满堂街道办事处撤销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港中旅(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市浑南区满堂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行终4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港中旅(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东陵区。法定代表人:傅卓洋,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山海,男,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莹,女,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浑南区满堂街道办事处,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法定代表人:张引,男,系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文昶,男,系该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铁军,男,系辽宁世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港中旅(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因撤销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4行初25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港中旅(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沈阳市棋盘山欧陆旅游小镇项目。原告港中旅(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为沈阳市棋盘山欧陆旅游小镇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提供的先期物业服务。2016年11月17日沈阳市浑南区满堂街道东风社区委员会为棋盘山欧陆旅游小镇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备案登记。沈阳市浑南区满堂街道东风社区委员会隶属于被告沈阳市浑南区满堂街道办事处。原审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是小区自我管理的自治组织,街道办事处对业委会的备案申请仅负责依照物业管理法律规定的要件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在选举、表决过程中的计票情况及每份投票是否符合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负有深入实质审查的职责,实质审查也不具有可行性。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来源于业主大会的选举和授权,并非源自行政机关的备案或批准。业委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成员名单等信息告知主管部门存档备查,主管部门通过备案的方式收集信息,为今后开展工作建立基础,它仅仅是被管理者从事特定活动后向主管部门告知有关信息、提交相关材料的行为,此种备案行为是一种信息收集型的告知式备案,即事后备案,备案行为并未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款(八)项、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港中旅(沈阳)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街道办事处对业委会的备案申请仅负责进行形式审查,不负有深入实质审查的职责,实质审查也不具有可行性”是错误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可知,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整体过程中,街道办事处具有指导和监督职责,而且筹备组的组长也是由街道办事处的代表担任的。因此,街道办事处应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程序的合法性及筹备组、业委会成员是否具备法定资格负责。但本案的情况恰恰相反,在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督下成立的业主委员会,部分委员拒不缴纳物业费,不履行业主义务,却当选了业主委员会成员,而且筹备组成员无建设单位(即上诉人)的代表,整个选举过程中存在着选票虚假、选举程序不公开等违法情况。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未履行法定指导、监督职责,对违法选举的业委会进行了备案,确属行政不作为,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指令大东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查。被上诉人沈阳市浑南区满堂街道办事处辩称,原审查明的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审裁定。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在于上诉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可知,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来源于业主大会的选举和授权,并非行政机关的备案或批准。被上诉人对业主委员会备案的行为仅仅是一种登记行为,并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诉讼费50元,退回上诉人港中旅(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帅审 判 员  张振岭代理审判员  刘 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娇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