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建民、冀其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民,冀其宝,李喜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448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民,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被执行人冀其宝,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被执行人李喜兰,女,195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本院在执行王建民与冀其宝、李喜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志昭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吕春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