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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熊贤兴盗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贤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948号被执行人熊贤兴,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熊贤兴盗窃罪罚金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小坚执行员  金子丰执行员  刘苏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