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熊贤兴盗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贤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948号被执行人熊贤兴,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熊贤兴盗窃罪罚金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小坚执行员 金子丰执行员 刘苏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