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8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8465陈玲松与黄蕾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松,黄蕾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8465号原告:陈玲松,男,1985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楠,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蕾蕾,男,198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华昌路28号。负责人:马曾扣,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玲松与被告黄蕾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陈玲松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玲松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玲松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玲松负担。审判员 黄 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江伟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