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民初3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郑全春与中国工商银行鄂尔多斯东胜煤田矿区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全春,中国工商银行鄂尔多斯东胜煤田矿区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3041号原告郑全春,男,汉族,1984年5月19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中国工商银行鄂尔多斯东胜煤田矿区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不详,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上湾金龙路南。负责人刘树岗,系该公司职工。原告郑全春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鄂尔多斯东胜煤田矿区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原告郑全春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全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全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全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立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郭振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