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7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夏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290号原告:夏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9月29日,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贾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24日,住河南省社旗县。原告夏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夏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 判 长  郭 巍审 判 员  邱 涛人民陪审员  赵坤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路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