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夏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290号原告:夏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9月29日,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贾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24日,住河南省社旗县。原告夏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夏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 判 长 郭 巍审 判 员 邱 涛人民陪审员 赵坤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路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