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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9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郑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9384号被执行人郑斌,男,1989年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昆山市。关于被执行人郑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2014)昆刑初字第035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一、被告人郑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以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郑斌的人民币四千一百四十元折抵,不足部分人民币八百六十元在判决生下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诺基亚牌手机二部,发还被告人郑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斌查无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查询回执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债务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斌查无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刑初字第0355号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依法予以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姚 磊人民陪审员  蔡志荣人民陪审员  朱晓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宗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