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67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谭显政与陈国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显政,陈国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67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谭显政,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熊刚毅,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国常,男,生于1956年12月11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谭显政与被执行人陈国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谭显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703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2017年7月6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陈国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谭显政、李小波、刘庆宣于2017年7月13日就被执行人陈国常的工资分配方案达成协议。因本案被执行人陈国常下落不明,目前只有工资可供执行。但陈国常涉案金额多,执行期限长,申请执行人谭显政于2017年8月2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待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时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谭显政申请撤回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谭显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唐旭辉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友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