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2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陕西汇能实业有限公司与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汇能实业有限公司,杨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17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汇能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琪,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超,男,汉族,1979年4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汇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陕0202民初2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杨超未自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陕西汇能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572.5元。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依法立案,并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杨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汇能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借款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72.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064.3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超于2017年7月28日将执行款51636.5元打至本院账户,现该款50572.5元已由陕西汇能实业有限公司领取,本院向杨超开具1064元执行费票据,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陕0202民初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文 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