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133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丰巍与沈雪林、潘利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丰巍,沈雪林,潘利清,昆山利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13335号之二原告:丰巍,男,198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沈雪林,男,196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潘利清,女,1966年5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昆山利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蓬朗郭石路675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22409070。被告: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伟业路18号现代广场1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546066XH。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巍诉被告沈雪林、潘利清、昆山利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丰巍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巍撤诉。案件受理费24900元,减半收取124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450元,由原告丰巍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严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