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3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385号原告黄某,女,1994年3月24日生,藏族,住内黄县。被告牛某,男,1990年4月15日,汉族,住内黄县。原告黄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3日受理后,原告黄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王秀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杜小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