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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3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385号原告黄某,女,1994年3月24日生,藏族,住内黄县。被告牛某,男,1990年4月15日,汉族,住内黄县。原告黄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3日受理后,原告黄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王秀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杜小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