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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黄洪与张斌兵、十堰市巨兴工贸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保366号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黄洪与张斌兵、十堰市巨兴工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鄂0302民初325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申请人十堰市巨兴工贸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珠海街2号1幢1-1、2-1(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2幢1-1(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3幢1-1、2-1(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三处房产。二、查封申请人黄洪、担保人兰琪共同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朝阳北路31号14幢1-2-1号[鄂(2016)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03016、0003017号]房屋。上述房产查��期限三年,自2017年月日至年月日。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