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1执196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8-28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慈溪市乾联建材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环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市乾联建材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环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慈溪市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沈乾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196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5327358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蓝翔,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市乾联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212652-2)。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洪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环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139713-0)。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沈红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044511-4)。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沈乾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乾根,男,195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11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11执196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7月25日依法通过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环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俞范东路768号房地产进行公开司法拍卖,浙江伊麦克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102760Y)以人民币65091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俞范东路768号房地产〔房权证号分别为房权证镇城字第××、20××30号,面积分别为3657.50、10.89平方米;土地证号为甬国用(2012)第06091**号,面积为2994平方米〕归买受人浙江伊麦克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102760Y)所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所有。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应过户登记手续。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环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俞范东路768号房地产〔房权证号分别为房权证镇城字第××、20××30号,面积分别为3657.50、10.89平方米;土地证号为甬国用(2012)第06091**号,面积为2994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佳审 判 员 陈增富代理审判员 张松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杨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