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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71民辖终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昆明置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青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明置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青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71民辖终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置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1988号傲云峰小区*幢*层**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吴声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红元,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青,女,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开易,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时超,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昆明置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富物业公司)因与罗青保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昆明铁路运输法院(2017)云7101民初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置富物业公司上诉的理由是:被上诉人是其服务管理小区的业主,双方存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被上诉人车辆停在傲云峰小区大门外的小区公共部分,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范围;被上诉人没有地下停车位,属于使用小区公用地面临时停车的业主,临时停车收费系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其没有经营管理停车场,也没有收取车辆保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置富物业公司请求本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罗青将其车辆停放在小区公共停车场并向经营管理者置富物业公司交纳了停车费,因车辆在停放中发生损害赔偿纠纷诉至一审法院。上诉人置富物业公司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昆明市五华区辖内,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指定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昆明、开远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案件范围的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㈢项的规定,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其驳回置富物业公司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置富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法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㈠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艾年玉审判员  李 宴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文昱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