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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2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蒋春华与刘少保、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春华,刘少保,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794号原告:蒋春华,女,195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刘少保,男,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胶州路。法定代表人:赵中林,该局局长。原告蒋春华与被告刘少保、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在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期间,原告蒋春华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春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春华撤诉。审判员  王玉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鼐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