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姁娇、周国刚、吴彩花、周嘉亮、崔欣蕾与被执行人周春华、邬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姁娇,周国刚,吴彩花,周嘉亮,崔欣蕾,周春华,邬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崔姁娇,女,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金溪县。申请执行人:周国刚,男,195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金溪县。申请执行人:吴彩花,女,195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金溪县。周国刚、吴彩花的委托代理人:崔**,女,1981年8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周嘉亮,男,201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申请执行人:崔欣蕾,女,201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周嘉亮、崔欣蕾的法定代理人:崔**,女,1981年8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周春华,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被执行人:邬金玉,女,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姁娇、周国刚、吴彩花、周嘉亮、崔欣蕾与被执行人周春华、邬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春华、邬金玉共同所有一套坐落在金溪县秀谷镇华侨农场邓家山的房屋(产权证号:20*****5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春华、邬金玉共同所有的位于金溪县秀谷镇华侨农场邓家山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20*****58��,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邬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