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8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玫蓉、李宜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玫蓉,李宜成,许分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8592号原告: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同富裕工业区中熙工业园*幢*楼西边(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76910E。法定代表人:许芬清。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玲,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泽军,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玫蓉,女,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被告:李宜成,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许分成,男,193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玫蓉、李宜成、第三人许分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49元,已由原告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国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全纯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