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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肖新军、罗晓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新军,罗晓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246号申请执行人肖新军,男,汉族,住吉水县。被执行人罗晓清,男,汉族,住吉水县。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肖新军申请罗晓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吉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罗晓清应支付申请人肖新军货款88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4700元,尚有4100元未执行;2017年8月4日,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肖新军,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罗晓清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黄卫华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彭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