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3民初4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贤讲与张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贤讲,张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3民初4086号原告:何贤讲,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告:张华平,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贤讲诉被告张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贤讲未按规定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石银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戴丹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