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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5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鹏程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鹏程实业有限公司,吴新民,吴小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526号之一原执行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石狮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负责人:黄勇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鹏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吴新民。被执行人吴新民,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现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吴小真,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与被执行人鹏程实业有限公司、吴新民、吴小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鹏程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石狮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且被执行人鹏程实业有限公司在石狮市人民法院有系列执行案件,为了便于统一执行,指定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指定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吴梅芳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