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7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都东杰与李金波、赵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东杰,李金波,赵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933号原告:都东杰,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被告:李金波(又名李新政),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回族,住封丘县。被告:赵海霞,女,1966年9月5日出生,回族,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都东杰诉被告李金波、赵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都东杰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东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东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都东杰负担。审判长 杨军强审判员 时文华审判员 李永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佛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