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临罗刑初字第3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洪林寻衅滋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林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刑初字第349号之二公诉机关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洪林,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于临沂市罗庄区,汉族,个体,住临沂市罗庄区。2011年7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赵洪林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于2011年10月14日以(2011)临罗刑初字第349号刑事裁定书,对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洪林寻衅滋事一案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赵洪林已被逮捕归案,对其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依法应当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赵文湘人民陪审员  张全福人民陪审员  孙志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雨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