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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执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湖南永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德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永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德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保185号申请人:湖南永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便江镇人民路92号。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炳,男,该公司鲤鱼塘支行行长,住湖南省永兴县湘阴渡镇湘阴渡墟。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曹德雄,男。申请人湖南永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曹德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851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额度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障将来案件裁判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故可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曹德雄的银行存款38514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额度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全胜审 判 员  曹 钦人民陪审员  何华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曹素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