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青岛昱铨海绵制品有限公司、青岛青佳尼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昱铨海绵制品有限公司,青岛青佳尼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43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昱铨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蔡武璋,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青佳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法定代表人:张丽丽,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鲁0281民初10062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81民初1006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