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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3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潘天仁申请执行陈晓英、张树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天仁,张树春,陈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3执873号申请执行人潘天仁,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林甸县红旗镇红旗村。被执行人张树春,男,1971年11月月2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甸县红旗镇镇直。被执行人陈晓英,女,1971年1月月28日出生,汉族,家务,住林甸县红旗镇镇直。申请执行人潘天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3民初16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树春于2017年8月7日履行了法律文书(部分)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欠款6000.00元,执行立案费5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3民初16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凤秋二O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王亚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