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艾伟星与冷明、马力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伟星,冷明,马力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1705号原告:艾伟星,男,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冷明,男,成年,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马力海,男,成年,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艾伟星诉被告冷明、马力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7月20日立案,原告艾伟星于2017年0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伟星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伟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艾伟星负担。审判员 周浩然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曲彦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