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16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苏敏与重庆成怡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苏敏,重庆成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6622号原告:周苏敏,女,汉族,1990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成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8号第37层左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90548016A。法定代表人:吴群林。原告周苏敏与被告重庆成怡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周苏敏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苏敏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苏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苏敏负担。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余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