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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4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用忙与冯学杰、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用忙,冯学杰,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971号原告杨用忙,男,1955年4月12日生。被告冯学杰,男,1978年11月19日生。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9号楼众合环宇大厦五层01-09室。负责人李文勉,职务经理。原告杨用忙与被告冯学杰、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杨用忙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万元(暂定,待伤残鉴定后确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日14时30分,被告冯学杰驾驶车辆沿滑县长虹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留固镇××王庄村口路段时将原告撞伤,并将原告车辆损坏,为维护原告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根据原告提交的保险单显示,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故原告起诉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用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杨用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春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