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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执恢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喜桂与董文莹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24执恢110号张喜桂、董文莹:申请执行人张喜桂与被执行人董文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溆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喜桂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借款3万元,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550元及执行费3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