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5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5197徐小红与江苏华远电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红,江苏华远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2民初5197号原告:徐小红,男,1971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实,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34858491M。法定代表人:贺达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超,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小红与被告江苏华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小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实,被告华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小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华远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20800元、加班加点工资131760元及工资7800元。事实和理由:其于2009年7月1日到华远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保安,多年来工作认真负责,华远公司却在2017年2月13日未与其沟通的情况下单方面通知其变动工作岗位,要求其到生产部门工作,工资按新岗位执行,且通知内容强硬,载明若不服从调动就视为旷工并辞退。另华远公司长期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每月仅支付部分工资,从未支付加班工资,违反了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华远公司辩称:徐小红确在其公司上班,但从2009年7月1日至2017年徐小红离职,公司从未拖欠支付工资及加班工资。徐小红系主动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所以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徐小红提出支付工资7800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算来支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7月,徐小红至华远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约定岗位为保安。2017年2月11日,华远公司向徐小红发出员工调岗通知书,载明:经公司研究决定,现将你从安保部门门卫岗位调岗至生产部门辅助岗位,调岗从2017年2月13日起执行,调岗后工资及其他待遇按新岗位的标准执行。2017年3月7日,徐小红向华远公司邮寄函件,要求支付工资恢复岗位,同年3月10日徐小红又向华远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华远公司为徐小红缴纳了2017年1月、2月的社保费,垫付个人承担部分535.5元。另查明,2016年2月6日、2017年1月25日,徐小红与华远公司分别对2015年度工资及2016年度工资进行结算,徐小红承诺两年度的劳动报酬、社保费及其他福利全部结清兑现。双方一致认可徐小红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600元。2017年3月21日,徐小红就经济补偿金、工资、加班工资争议等申请仲裁,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9日终结仲裁,徐小红诉至本院。庭审中,华远公司陈述,其公司有两个厂区,2016年因企业经营环境及方向的原因将南厂关闭,徐小红为南厂的保安,公司没有多余的保安岗位提供给徐小红,故将其调至生产岗位。徐小红认为,保安是流动性的,南厂有时还会进行生产,自2017年3月6日开始未去工作。以上事实,由仲裁决定书、劳动合同、调岗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资结算单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徐小红认为华远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又擅自调岗,故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华远公司提供的工资结算单可以证明已将徐小红2015年度及2016年度的工资发放完毕,本院予以采信。徐小红自认其2017年3月6日开始未进行工作,故2017年1月份至3月份的工资计算为2600元/月×2个月+2600元/月÷31天×5天=5619元,扣除华远公司为徐小红垫付的社保费535.5元,还应支付5083.5元。华远公司要求扣除的水电费及工作服的费用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华远公司未支付2017年度的工资是由于双方自2017年2月上旬就出现了劳动争议,并非华远公司故意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华远公司南厂确实存在生产经营出现异常的事实,客观情形发生了重大变更,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在这样的情况下进行调岗具有合理性。徐小红以上述两项理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华远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小红2017年剩余工资5083.5元。二、驳回徐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华远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金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亚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