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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益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李瑞、朱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瑞,朱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1386号原告益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迎宾东路501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瑞,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益阳市益宁城际干道。被告朱辉,女,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益宁城际干道。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原告益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瑞、朱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益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益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唐潮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