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7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叶荣志、欧阳可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荣志,欧阳可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7执96号申请执行人:叶荣志,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委托代理人:黄春功,男,凌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欧阳可才,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荣志与被执行人欧阳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欧阳可才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75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7执9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宗武审判员 梁福德审判员 黄成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覃 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