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13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传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传磊,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华浜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3099号原告:朱传磊,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华浜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逸仙路XXX号。负责人:董志刚。原告朱传磊与被告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华浜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日立案。原告朱传磊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传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传磊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 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华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