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沈晨与滁州市大江水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晨,滁州市大江水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585号原告:沈晨,男,199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滁州市大江水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水口镇南大街。法定代表人:苏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沈晨与被告滁州市大江水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江水务安装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沈晨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晨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晨撤诉。案件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计421元,由原告沈晨负担。审 判 员 王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