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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3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宇与衢州市方成餐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宇,衢州市方成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02民初3164号原告:周宇。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雪刚,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灵,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衢州市方成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志良。原告周宇与被告衢州市方成餐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7日预立案,后于2017年8月7日正式立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7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1月23日,原、被告签订《劳务合同书》一份,该合同约定被告承包浙江省江山中学第二食堂业务需要聘用工作人员,原告愿意为被告提供辅厨劳务服务,双方建立劳务合同关系;期限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到期后,原告继续为被告提供劳务的,本合同自然顺延,被告在提前10日告知原告的前提下,可以解除本合同,无需支付原告任何补偿、赔偿,原告在提前20日告知被告的前提下,可以解除本合同;每月报酬为3000元。2017年6月30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后由被告出具工资结算单一份,结算单确认被告尚欠原告2017年6月应付工资3000元,于2017年7月15日前付清,同意周宇辞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衢州市方成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宇劳务报酬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7月15日起以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衢州市方成餐饮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徐荣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叶柳娟书 记 员 詹洪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