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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3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和林格尔县国土资源局与白二俊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和林格尔县国土资源局,白二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p t ; ” > 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123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和林格尔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义祥,任该局局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地址: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华街南。委托代理人朱贵文,男,52岁,汉族,和林格尔县大红城乡国土所所长,住和林格尔县城关镇,一般代理。被执行人白二俊,农民,住和林格尔县。申请执行人和林格尔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和国土监(201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白二俊非法破坏的土地26.8245亩处以每亩1000元罚款,总计26824.5元;责令当事人限期15日内对破坏的土地进行治理,恢复土地原貌,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申请听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书面审查。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白二俊于2015年9月,在××县,未经批准占用村集体土地非法采砂,面积26.8245亩,其中旱地12.882亩,其他林地1.4925亩,天然牧草地12.45亩,且改变土地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和林格尔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白二俊非法破坏的土地26.8245亩处以每亩1000元罚款,总计26824.5元;责令当事人限期15日内对破坏的土地进行治理,恢复土地原貌,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责令关闭通知书》、现场勘测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白二俊未经批准占用村集体土地非法采挖、堆放砂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和林格尔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国土监(201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故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和林格尔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和国土监(201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长赵砚敏审判员云文生人民陪审员杨扬二O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白丽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