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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执监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魏吉芬、山东艺博电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吉芬,山东艺博电机有限公司,白怀涛,孙丽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监90号申请执行人:魏吉芬,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益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淄博市博山区。被执行人:山东艺博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国家村菜市场北,组织机构代码:786132995。法定代表人:白怀涛,经理。被执行人:白怀涛,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艺博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淄博市博山区。被执行人:孙丽凤,女,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申请执行人魏吉芬与被执行人山东艺博电机有限公司、白怀涛、孙丽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2)博商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因该案久执未结,且根据申请执行人魏吉芬的申请,将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2)博商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第132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2)博商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一案由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行。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胜审判员  卫雁冰审判员  邢 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