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6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林永与陈敏、曾亚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永,陈敏,曾亚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6961号原告:张林永,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陈敏,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曾亚宁,女,199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永与被告陈敏、曾亚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林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正当行使诉权行为,本案无涉及其他违法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林永承担。审判员 陈由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叶 臻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