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初2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金杰与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杰,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2779号原告:张金杰,男,汉族,1962年2月9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河区。被告: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恒胜路127号。法定代表人:岳风中,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金杰与被告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金杰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金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刘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石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