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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2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金杰与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杰,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2779号原告:张金杰,男,汉族,1962年2月9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河区。被告: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恒胜路127号。法定代表人:岳风中,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金杰与被告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金杰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金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刘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石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