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22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庆林与被执行人穆泓汶、王莉莉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林,穆泓汶,王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135号申请执行人:李庆林被执行人:穆泓汶、被执行人:王莉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庆林与被执行人穆泓汶、王莉莉民间借贷一案中,2017年8月7日申请执行人李庆林与被执行人穆泓汶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故申请人李庆林撤回了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2执13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穆泓汶、王莉莉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新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