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许中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许中平,李菊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财保4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西段。负责人王向阳,职务:行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417346912K(1-1)。委托代理人高静、王静,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许中平,男,1972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申请人李菊枝,女,1973年5月29日生,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请求对被申请人许中平、李菊枝名下位于安阳县水冶镇珠泉花园18幢2单元6层601号房屋进行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未按本院规定时间内缴纳保全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撤回保全申请处理。审判员 韦东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程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