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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金山、李忠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山,李忠波,凤阳县宏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782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山,男,1950年1月20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五河县。被执行人:李忠波,男,1990年5月1日生,驾驶员,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凤阳县宏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九华路监测站旁。本院在执行王金山与李忠波、凤阳县宏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7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凤阳县宏恩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凤阳支行存款账户34xxxx84中的存款59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俞 莹